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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全部
-行政处罚)
共计:6033 条
【行政处罚】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设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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