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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全部
-行政处罚)
共计:6033 条
【行政处罚】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废旧放射源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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