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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全部
-行政处罚)
共计:6033 条
【行政处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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