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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全部
-行政处罚)
共计:6033 条
【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原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买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定制企业违规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在不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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