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等情形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案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局属各科所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局属各科所队
告 知 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局属各科所队
决 定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济源市公安局
送 达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局属各科所队
执 行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局属各科所队
结 案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局属各科所队
追责情形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公安局局属各科所队;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电话: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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