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财政金融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30003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财政金融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6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十四项、“内设机构”第二十一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审查标准 金融稳定科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审查标准 金融稳定科
审核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金融稳定科
决定 决定批准的,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对于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金融稳定科
送达 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金融稳定科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6878;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稳定科,电话:0391-683567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财政金融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9280。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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