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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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38号)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有报案举报人的应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举报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 局属各派出所 | |||
调 查 |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 | 局属各派出所 | |||
告 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 | 局属各派出所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送达被处罚人或当事人。 | 局属各派出所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局属各派出所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局属各派出所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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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示范区公安局各派出所;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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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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