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二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局属各派出所
调查 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局属各派出所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局属各派出所
决定 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济源市公安局
送达 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局属各派出所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局属各派出所
结案 填写《结案报告》,装订卷宗。 局属各派出所
追责情形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二十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示范区公安局各派出所;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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