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克井镇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济政〔2021〕4号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政策依据】豫政文〔2021〕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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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调查 | 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审查 | 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告知 | 做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决定 |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送达 | 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事后监督 |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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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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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391-6706231;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济源市克井镇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391-6708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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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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