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公安局-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公安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表明身份 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交警支队各大队
调查取证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 交警支队各大队
告 知 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交警支队各大队
决 定 交通警察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警支队各大队
送 达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警支队各大队
执 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登录交管12123缴纳罚款。 交警支队各大队
结 案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警支队各大队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
5.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电话:0391-6608331或6608308;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救济途径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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