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审计局-行政检查)
事项编码 00JC270005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审计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7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五项、“内设机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八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核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复核审理 2.复核审理责任: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依照法定程序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进行复核、审理;提请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法规科
处置 3.处置责任:项目计划执行单位修改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签发,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审计文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政策跟踪审计科、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农村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局、基本建设审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5.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6.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审计局法规科,电话:0391-6633795;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 河南政务网查询

主办: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5502100传真:0391-6611905
版权所有: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