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
事项编码 00GF230002  职权类别 行政给付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40号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十一项
设定依据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规范性文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理 各镇(街道)计生办受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各镇(街道)
审核 对各镇(街道)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决定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规告知。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事后监管 加强监管,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防止冒领虚领。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追责依据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425;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卫健委纪检组,电话:0391-6633866。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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