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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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履责方式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科室 | ||
受 案 | 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 网技支队 | |||
调查取证 | 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网技支队 | |||
告 知 | 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 网技支队 | |||
决 定 | 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厅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 济源市公安局 | |||
送 达 |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7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网技支队 | |||
执 行 |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网技支队 | |||
结 案 | 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 网技支队 | |||
追责情形 |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追责依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391-6693389; 2.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3.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 0391-68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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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 对公安机关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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