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 00XK170192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29号第五条内设科室第(十二)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履责方式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受 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 综合窗口
审 查 材料审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收科
决 定 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 综合窗口
事后监管 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安全与消防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6628;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jy.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132。
救济途径 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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